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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与慈善如何实现可持续? 对公益信托的思考

时间:2010-5-15 10:30:07     作者:金立新     来源:金融时报     

  汶川大地震两周年即将到来之时,青海玉树再次在大地的颤抖中蒙难。几乎与两年前一样,玉树地震发生后,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人们的爱心也再次被激发。但是,在人们的爱心不断被激发的同时,一些问题也令人思考:爱心的底线是什么?爱心可以持续多久?依托着人们爱心发展起来的中国慈善事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很显然,爱心是在自己有能力情况下付出的,而这种付出也绝非可以无限制开发的。如此便需要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实现爱心的可持续性,进而实现公益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实际上,助力爱心正是实现爱心可持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在此方面,公益性信托就完全是一种可以发挥的力量。

  公益信托指为救济贫困、发展文教科卫、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并非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特定利益人谋求一己私利,而是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将公益信托与营业信托、民事信托一并纳入调整范畴,成为一项被法律法规所确认和鼓励的重要制度。但是,因为《信托法》中关于批准制和完全以公益为目的的规定,一方面使公益信托的门槛抬高;另一方面也弱化了公益信托“助力爱心”的动能。

  按照《信托法》,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就使公益信托的批准陷入“多头准入”的境地。与此同时,《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只有本金和收益全捐的信托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这样就使得公益信托与慈善基金一样,处于对爱心的攫取上,并没有发挥信托功能“助力爱心”。此外,公益信托在税收方面的空白以及多重收税等原因,也使得公益信托成为了“纸面业务”。“汶川地震”发生以后,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对一般信托和公益信托作出了区分,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打开三盏绿灯:第一,在宣传方面,一般信托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但允许公益信托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第二,在委托人条件方面,一般信托项目要求投资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个,而公益信托委托人性质不限,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第三,在委托金额方面,一般信托项目的信托计划投资金额以百万为单位,而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的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但是,目前除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将公益信托与营业信托、民事信托一并纳入调整范畴;2008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公益信托计划支援灾区建设外,在最重要的一些其他政策领域,对于公益信托却还没有相应的法规。

  相对于《信托法》来说,银监会《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使得公益信托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仍然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特别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作用、税收政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计划时仍存在诸多不便。比如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承担批准设立、确立受托人、指定信托监察人等多项职责,但这些职责具体应如何履行还不够明确。哪些部门或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计划时应依据什么?向哪个单位提出申请?如果一个公益信托计划涉及多个公益目的,此时负责审批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又应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在困扰着公益信托的开展。此外,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设立公益信托和确定受托人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其权利、义务及责任分别是如何划定的,这一系列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范予以明确。再如《信托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具体鼓励措施却没有相关细则,实践中只能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以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额度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又规定了接受捐赠的机构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因此,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会倾向于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如果信托公司不是采用将资金直接捐赠于基金会或民政部的方式,而是直接从事公益信托项目,就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支持。如果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财产是非资金的公益信托,例如不动产、股权、特殊权益等,就需要解决信托登记,及产生的相关税费处理问题,但这些还缺少法律政策依据。

  银监会《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发布后,信托公司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实践中涌现出了一些成功的案例。2008年6月6日“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成立,6月26日举行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向陕西灾区捐赠启动仪式。2008年10月16日,百瑞信托携手郑州慈善总会推出了“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但这样的纯公益信托项目并不多,原因也在于相关政策的空白束缚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以及委托人的积极性。因此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的实践中,大多绕开《信托法》界定的公益信托,而将其做成了“准公益信托”或者是“公益性信托”。与《信托法》界定的公益信托和慈善基金不同的是,“公益性信托”不需要捐助者捐出全部本金,可以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只捐出部分,甚至不捐出本金,利用资金运作盈利部分进行全部或部分捐助。从信托公司角度,这种选择可以绕开政策限制,有利于产品的发行;但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可以更进一步激发人们的爱心,是一种实现慈善事业可持续性的选择。

  从形式上看,无论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法》界定的公益信托还是慈善基金的运作模式,都没有考虑到对爱心的呵护。但爱心绝对不是可以无止境开掘的无限资源,因此为爱心添一把土浇一点水也是一种爱心,它更有利于人们爱心的持续,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持续。虽然信托公司目前通过准公益信托形式开展了许多这方面的尝试,但因为缺少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引导,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没有将信托助力慈善事业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事实上,作为与慈善基金不同的机构,发挥信托公司的功能,将公益信托定位于“助力爱心”似乎更有意义,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信托公司更加放开手脚“助力爱心”之外,利用政策引带信托助力慈善基金的运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原因在于,各慈善基金会并非资金或财产运作的高手,也需要有这样的机构帮助他们运作基金,从而在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情况下,一方面调动爱心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扩大慈善基金的规模,实现爱心的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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